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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5 07:38:07 | 浏览:
新京报讯(记者陈琳)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3年第10号国家标准公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该标准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包装空隙率上限;并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
该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首先,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其次,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同时,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
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该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并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实施后,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标准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过度包装指的是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或包装成本超过要求的包装。
依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中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蔬菜(包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生鲜食用农产品商品的销售包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蔬菜、销售、进口或提供。因此,进口生鲜食用农产品在国内销售需要符合该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鉴于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生鲜、易腐等特性和产业需求,销售包装在生鲜食用农产品商品供应链中还有保鲜、保活等功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国家标准中3.2条款“销售包装”的定义中特别注明“不包括物流防护包装以及冷却、气体调节、防潮等保鲜保活功能性用品”。快递包装为物流包装,因此不算销售包装。
包装层数的计算过程中,装入整个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网兜/网套、两种材料叠加组合包装、抽屉式组合包装计为一层;简单捆扎绳、标签、标识、衬垫、隔离物、填充物、缓冲物、贴体包装龙八国际、紧贴销售包装外的热收缩薄膜不计为一层。计算时,直接接触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包装为第一层,依次类推,最外层包装为第N层龙八国际,N即为包装的层数。
计入包装成本的销售包装包括:包装材料、拎袋、网袋/网兜、网套、捆扎物、衬垫、小型工器具、非生鲜食用农产品类赠品等,不包括冷却、气体调节、防潮等保鲜保活功能性用品。
7、农产品销售价格容易波动,以哪个销售价格作为判定包装成本是否超标的依据?
依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中“5.5包装成本”计算方法的说明“商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合同价格蔬菜,未签订合同的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均为该商品所属批次的最高价格”,商品的销售价格为所属批次的最高合同价格。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到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为6个月。考虑到实施之后,仍有部分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继续销售,为避免浪费,在标准的第七章规定:本文件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自实施之日起,市场上不允许再生产不符合新标准包装要求的生鲜食用农产品。
消费者一般可以通过“一看、二数、三算、四问”,简单判断商品是否属于过度包装。“一看”,就是要看商品的外包装是否为豪华包装,包装材料是否属于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二数”,就是数清包装层数,判断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类包装是否超过3层,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类的包装是否超过了四层;“三算”,就是要测量或估算外包装的体积,并与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进行对比,看是否超标;“四问”,询问包装材料成本与销售价格,计算两者之比,看是否超标。上述只要有一个不符合要求,就可以初步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